修筑工程承包方债务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修筑先权便是工程指非保障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法律规定的特定债务人优先于其余债务人甚至优先于其余物权人受偿的权柄。 【法律依据】 《夷易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修筑先权发包人未遵照约定支出价款的工程,承包人可能催揭发包人在公平期限内支出价款。承包 发包人逾期不支出的修筑先权,除了依据建树工程的工程性子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承包人可能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修筑先权也可能恳求国夷易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 建树工程的承包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概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修筑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