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以日人为的法定百分之三百(三倍)计发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加班人为规范】有如下天气之一的何算,用人单元应该遵照如下规范支出高于劳动者个别使命光阴人为的法定人为报答:(一)布置劳动者缩短使命光阴的,支出不低于人为的何算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人为报答;(二)劳动日布置劳动者使命又不能布置补休的,支出不低于人为的法定百分之二百的人为报答;(三)法定休沐日布置劳动者使命的,支出不低于人为的何算百分之三百的人为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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