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之间因破除了劳动条约产生的破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如下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因订立、条约推广、否劳变更、动争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破除争议;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争议;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劳动去职发生的条约争议;其余。法律依据:《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救命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境内的否劳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动争争议; (二)因订立、推广、破除变更、劳动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条约争议; (三)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否劳去职发生的动争争议; (四)因使命光阴、劳动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呵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概况抵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余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