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限样就地作出详执行政行动的复议,自详执行政行动作出之日起合计; 二、求期载明详执行政行动的合计法律文书间接投递的,自受投递人签收之日起合计; 三、行政限样载明详执行政行动的复议法律文书邮寄投递的,自受投递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合计;不邮件签收单的求期,自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署名之日起合计; 四、合计详执行政行动依法经由通告方式见告受投递人的行政限样,自通告规定的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合计; 五、行政机关作出详执行政行动时未见告苍生、求期法人概况其余机关,合计预先填补见告的行政限样,自该苍生、复议法人概况其余机关收到行政机关填补见告的求期看护之日起合计; 六、被恳求人可能证实苍生、法人概况其余机关知道详执行政行动的,自证据资料证实其知道详执行政行动之日起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