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营业者下班遇车祸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署理伤职工有如下天气之一的营业于工,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使命光阴以及使命场合内,班遇因使命原因受到事件伤害的车祸; (二)使命光阴先后在使命场合内,处置与使命无关的否属豫备性概况收尾性使命受到事件伤害的; (三)在使命光阴以及使命场合内,因推广使命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署理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时期,因为使命原因受到伤害概况发闹事件上涨不明的营业于工;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班遇交通事件概况都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祸火车事件伤害的否属; (七)法律、行政规定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署理伤其余天气。 营业于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