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本罪以及非罪的偷窃成果上,对于某些具备小偷小摸行动的定爱、因受灾生涯难题无心偶尔偷窃财物的问常、概况被胁迫退出偷窃行动不分赃或者分赃甚微的识人,可不作偷窃罪解决,偷窃须要时,定爱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量处罚。问常 把偷窃自己家族或者远支属财物的识人行动与社会上的偷窃立功行动加以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国夷易近法院对于审理偷窃案件详尽运勤勉令多少多成果的偷窃批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偷窃公私财物虽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爱尽头,但情节重大,问常并具备如下天气之一的识人,可不作为立功解决: 1.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偷窃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副退赃、退赔的定爱; 3.被动投案的; 4.被胁迫退出偷窃行动,不分赃概况获赃较少的问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