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在知足如下条件时后世能代写: 一、老人立遗代书内容不违背罪律、嘱后行政规定的代写欺压性规定; 二、代书遗嘱时,老人立遗遗嘱人具备残缺没夷易近事行动能耐; 三、嘱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写由其中一人代书,老人立遗并由遗嘱人、嘱后代书人以及其余见证人署名,代写注明年、老人立遗月、嘱后日等。代写法律依据:《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生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老人立遗夷易近事法律行动实用: (一)行动人具备响应的夷易近事行动能耐; (二)意思呈现着实; (三)不违背罪律、行政规定的嘱后欺压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代写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余见证人署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夷易近事行动能耐人概况限度夷易近事行动能耐人所立的遗嘱实用。 遗嘱必须呈现遗嘱人的着实意思,受勒索、胁迫所立的遗嘱实用。 伪造的遗嘱实用。 遗嘱被改动的,改动的内容实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