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动以事实行动是事实否波及欺压势力的运用可分为: 1.势力性事实行动: a.行政魔难行动; b.行政即将欺压(如对于人身或者工业的间接浸染,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包罗 2.非势力性事实行动: a.资讯解决行动; b.行政机关在法律历程中所收集的行政行动种种证据资料的解决,无关档案的事实收发、打点等; c.作出决定后的包罗非势力性实执行动:如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的处分行动; d.推广公共服务职能的行动。 如:1)道路养护;2)桥梁培修;3)公共工程的行政行动建树。 二、事实以事实行动与行政行动的包罗关连为规范可分为: 1.自力的事实行动(具备自力的法律意思); 2.填补性的事实行动(又称推广性行动,不具备自力的行政行动法律意思)。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事实冒充伪劣产物。 三、包罗即将性行政行动(具备临时性、行政行动紧迫性的事实特色,其行动样子形态由行政主体依据实际状态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包罗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障公路交畅通畅。 四、倡导性行政事实行动(对于行政相对于人部署性最弱): 如:行政教训行动,对于低劣产物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