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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动包罗哪些

发表于 2024-10-18 03:28:15 来源:饕餮之徒网

一、行政行动以事实行动是事实否波及欺压势力的运用可分为:
1.势力性事实行动:
a.行政魔难行动;
b.行政即将欺压(如对于人身或者工业的间接浸染,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包罗
2.非势力性事实行动:
a.资讯解决行动;
b.行政机关在法律历程中所收集的行政行动种种证据资料的解决,无关档案的事实收发、打点等;
c.作出决定后的包罗非势力性实执行动:如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的处分行动;
d.推广公共服务职能的行动。
如:1)道路养护;2)桥梁培修;3)公共工程的行政行动建树。
二、事实以事实行动与行政行动的包罗关连为规范可分为:
1.自力的事实行动(具备自力的法律意思);
2.填补性的事实行动(又称推广性行动,不具备自力的行政行动法律意思)。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事实冒充伪劣产物。
三、包罗即将性行政行动(具备临时性、行政行动紧迫性的事实特色,其行动样子形态由行政主体依据实际状态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包罗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障公路交畅通畅。
四、倡导性行政事实行动(对于行政相对于人部署性最弱):
如:行政教训行动,对于低劣产物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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