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柄可能质押。权柄债务人概况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柄如下权柄可能出质: (一)汇票、支票、权柄本票;(二)债券、权柄贷款单;(三)仓单、权柄提单;(四)可能转让的权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能转让的权柄注册牌号专用权、专利权、权柄著述权等常识产权中的权柄工业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规定规定可能出质的权柄其余工业权柄。 【法律依据】 《夷易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柄债务人概况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柄如下权柄可能出质:(一)汇票、本票、权柄支票;(二)债券、权柄贷款单;(三)仓单、权柄提单;(四)可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能转让的注册牌号专用权、专利权、著述权等常识产权中的工业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规定规定可能出质的其余工业权柄。(《夷易近法典》失效光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