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与分公司签定的跟分公司公司条约是可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妨碍起诉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夷易近事行动以是签条不能径自担当夷易近事责任; 以是与分公司发生了争议后是可能间接起诉总公司,假如分公司具备夷易近事行动能耐就能间接起诉分公司,可起那末在判断分公司是诉总否具备自力法人资历时要判断分公司是否恳求了歇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公法律》第十四条,跟分公司公司公司可能设立分公司。签条设立分公司,可起应该向公司注销机关恳求注销,诉总支出歇业执照。跟分公司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签条其夷易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可起 公司可能设立子公司,诉总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跟分公司公司依法自力担当夷易近事责任。签条 可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