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人可能主张债务人享有的保障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抗辩指债务人运用债务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规定坚持债务人运用恳求权的保障不安权柄。抗辩权包罗延期性抗辩以及灭却性抗辩,抗辩前者比喻,规定主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之同时推广抗辩权、保障不安不安抗辩权等,抗辩后者如主条约不建树或者实用、规定主债务时效届满等。保障不安 (二)保障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相似抗辩的权柄。 这主要包罗条约作废权、规定抵销权等。保障不安严酷来说,抗辩这些权柄并非抗辩权畛域,规定而属于组成权性子,但此类组成权在主不雅上有阻却债务人恳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狭义上的抗辩权。 (三)保障人享有平凡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柄为条约应有之效力,如保障期限未至之抗辩、保障条约不建树或者实用之抗辩、保障条约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障人专属的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二、催告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