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专用权人的牌号权柄有: (1)自己运用的权柄。 (2)答应他人运用牌号的专用权柄。 (3)注册牌号的权人转让的权柄。 【法律依据】 依据《牌号法》第四十二条,具备转让注册牌号的柄爱,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该签定转让协议,问常并配合向牌号局提出恳求。识人受让人应该保障运用该注册牌号的牌号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牌号的专用,牌号注册人对于其在对于立种商品上注册的权人类似的牌号,概况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具备相同概况类似的牌号,应该一并转让。柄爱 对于重大导致混合概况有其余不良影响的问常转让,牌号局不予批准,识人书面看护恳求人并诠释理由。牌号 转让注册牌号经批准后,予以通告。受让人自通告之日起享有牌号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