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去法向国夷易近法院递交起诉状; 二、院起国夷易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诉挨夷易近事起诉状时,对于适宜《夷易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欠款去法起诉,应该注销存案; 三、院起对于就地不能判断是诉挨否适宜起诉条件的,应该接管起诉资料,欠款去法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院起书面凭证; 四、需要填补须要相干资料的诉挨,国夷易近法院应该实时见告当事人。欠款去法在补齐相干资料后,院起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诉挨否存案。 法律依据: 最高国夷易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闹事诉讼法》的欠款去法批注第二百零八条 国夷易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夷易近事起诉状时,对于适宜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院起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天气的诉挨,应该注销存案;对于就地不能判断是否适宜起诉条件的,应该接管起诉资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填补须要相干资料的,国夷易近法院应该实时见告当事人。在补齐相干资料后,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存案。存案后发现不适宜起诉条件概况属于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天气的,裁定接管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