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拖提供适航、主使适拖的承拖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主使承拖方在起拖前以及起拖当时,承拖应该端庄解决,主使使拖轮处于适航、承拖适拖状态、主使安妥装备水手,承拖配置装备部署拖航索具以及装备提供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主使其余装置、配置装备部署。承拖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主使适拖状态,承拖既是主使条约使命,也是承拖法界说务。 拖轮的适航、适拖详尽应包罗如下多少方面的要求: i)拖轮自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罗对于船体结构强度以及船舶附属配置装备部署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条约中未就替换拖连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条约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拥护的,不患上以其余拖轮流代。 ii)拖轮水手的装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适宜的实用的资格证书。 iii)拖轮的拖曳配置装备部署必须适航。拖轮必须依据被拖物的特色以及作业要求,装备能牢靠拖带被拖物的拖曳配置装备部署。 二、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个别由承拖方妨碍指挥。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飞翔的牢靠。在拖航历程中,假如被拖物以及拖船松脱,拖船对于被拖物应负呵护以及救助之责,而且不患上恳求救助报答,但该呵护以及救助超过了条约规定畛域的除了外。 三、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条约约定的航线或者习性上的航线或者天文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牢靠地从起拖地拖至指标地,在此时期,不应产生不同理的耽搁或者不同理绕航。 四、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应该按条约约定的口岸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者拖汽船主或者承拖方在指标港的署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到达指标港的光阴提前看护被拖方或者其指标港的署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