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诱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票据是诱骗指以正当占有为指标,运用金融票据妨碍诱骗行动,存案诱诈财物数额较大的规范行动。 票据诱骗罪在主不雅上须由分心组成、票据且以正当占有为指标。诱骗假如行动人出于差迟而运用金融票据,存案如不知是规范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票据金融票据、误签背约弃义、诱骗对于票据事变因差迟而导致记实过错等,存案不组成立功。规范 票据诱骗罪的票据主体是平凡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纪并具备刑事责任能耐的诱骗人造人均可组成。依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存案单元亦能成为票据诱骗罪的主体。追诉规范(数额较大): (一)总体妨碍金融票据诱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元妨碍金融票据诱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数额庞兴许略有其余严正情节: 总体妨碍票据诱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元妨碍票据诱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数额特意庞兴许略有其余特意严正情节: 总体妨碍票据诱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元妨碍票据诱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