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当事陈说属于证据。当事人陈说指的陈说是当事人在诉讼行动中就无关案情对于法律机关及其使命职员所作的叙述。在侦探阶段,否属魔难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于证当事人的当事陈说都是紧张的证据资料。审判中的陈说法庭审核以及法庭争执,都以当事人的否属陈说为紧张内容。当事人的于证陈说都必须在审判长答应下妨碍。 【法律依据】 《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闹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证据包罗: (一)当事人的陈说陈说;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物证言; (七)判断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否属能耐作为认定事实的于证依据。 当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