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少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于应的按份夷易近事责任担当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如下区别: (1)责任产生的责任要求区别 按份责任对于产生的原因不非凡的要求,其产生的及连原因与平凡夷易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区别,都是任区责任人违背罪界说务或者商界说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按份原因不光要求责任人违背罪界说务或者商界说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责任连带关连。 (2)责任的及连效力区别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柄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任区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于自己应担当的按份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不光存在权柄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及连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外部的任区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柄人承政府部责任,按份而不论其担当是责任否已经超过各责任人外部判断的责任份额,只是及连在该责任人向权柄人推广全副使命后,可能就超过其责任份额的全副向其余责任人运用追偿权。 (3)担当责任的方式区别 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凡的工业型责任,在我国《夷易近法典》所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它只能适用抵偿损失以及支出守约金两种责任方式,其余八种责任方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方式多一些。 (4)有无配合指标区别 设立连带责任的根基指标在于确保债务的知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备此指标。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担当自己应担当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配合指标。 (5)法律要求区别 按份责任是少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减轻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于其有严酷的要求,惟独在法律有规定的状态下能耐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生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担当按份责任,可能判断责任巨细的,各自担当响应的责任;难以判断责任巨细的,平均担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