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子署名法》第五条,电条断电子条约方式正当性确凿定如下:(一)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署名时,约方属于电子署名人专有;(二)签定时电子署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署名人操作;(三)签定后对于电子署名的正当任何改动可能被发现;(四)签定后对于数据电文内容以及方式的任何改动可能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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