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救命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境内的议包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罗甚争议;(二)因订立、推广、劳动争变更、议包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罗甚争议;(三)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劳动争去职发生的议包争议;(四)因使命光阴、劳动休假、罗甚社会保险、劳动争福利、议包培训以及劳动呵护发生的罗甚争议;(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劳动争经济抵偿概况抵偿金等发生的议包争议;(六)法律、规定规定的罗甚其余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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