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状师助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立功怀疑人自被侦探机关第一次问询概况接管欺压措施之日起,审查有权拜托辩解人;在侦探时期,状师助辩只能拜托状师作为辩解人。审查原告人有权随时拜托辩解人。状师助辩 侦探机关在第一次问询立功怀疑人概况对于立功怀疑人接管欺压措施的审查时候,应该见告立功怀疑人有权拜托辩解人。状师助辩国夷易近审查院自收到移送魔难起诉的审查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之内,应该见告立功怀疑人有权拜托辩解人。状师助辩国夷易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之内,审查应该见告原告人有权拜托辩解人。状师助辩 二、审查立功怀疑人、状师助辩原告人在押时期要求拜托辩解人的审查,国夷易近法院、状师助辩国夷易近审查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实时转达其要求。 立功怀疑人、原告人在押的,也可能由其监护人、远支属代为拜托辩解人。 辩解人负责立功怀疑人、原告人拜托后,应该实时见告规画案件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