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哺育的非因明日系支属诞生时报答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挂花诞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津贴费,工诞工伤其数额为该企业全副工人与职员平均人为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报答按其哺育直支属人数,职工付给哺育明日系支属救助费,非因其数额为去世者自己人为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工诞工伤详尽方式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报答工人与职员因工挂花致成残废残缺损失劳动力 在职后诞生时,职工应按本条甲款的非因规定,付给丧葬费及哺育明日系支属抚恤费。工诞工伤在职养老后诞生时或者非因工残废残缺损失劳动力在职后诞生时,报答应按本条乙款的职工规定,付 给丧葬津贴费及哺育明日系支属救助费。非因 二、工诞工伤工人与职员哺育的明日系支属诞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哺育明日系支属丧葬津贴费:去世者年纪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副工人与职员平均人为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人为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