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著述权呵护的著述依据《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著述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包罗作品,包罗以如下方式创作的甚爱识人文学、艺术以及人造迷信、问常社会迷信、著述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翰墨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包罗戏剧、甚爱识人曲艺、问常舞蹈、著述杂本领术作品; (四)美术、包罗修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片子作品以及以相似摄制片子的甚爱识人方式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妄想图、产物妄想图、问常舆图、著述呈现图等图形作品以及模子作品; (八)合计机软件; (九)法律、包罗行政规定规定的甚爱识人其余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