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源头]:最高国夷易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海市静安区国夷易近法院日前一审讯断一起保险理赔案,上海世认定法医学上判断的法院“猝去世”不属保险条约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于投保人家族要求保险公司支出“意外伤害”抵偿的认定诉求不予反对于。2004年9月初,猝去偿原告周女士 [案例诠释]: 上海市静安区国夷易近法院日前一审讯断一起保险理赔案,自满认定法医学上判断的外伤“猝去世”不属保险条约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于投保人家族要求保险公司支出“意外伤害”抵偿的害保诉求不予反对于。 2004年9月初,险抵原告周女士的上海世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根基保险金23020元。法院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蒙受意外伤害,认定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去世,猝去偿保险公司支出两倍的自满根基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外伤周女士丈夫猛然诞生,害保经警方判断确觉患上猝去世,保险公司仅按疾病诞生规范支出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族对于此不屈,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留意外身去世,保险公司应该按意外诞生规范支出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抵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元出具的相干证实,证实丈夫生前身段瘦弱。
保险公司辩称,《法医学辞书》对于猝去世的名词批注为“外表彷佛瘦弱的人因外在的病变而发生飞快的、意外的诞生”,而双方的保险条约中有清晰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去世属于因疾病诞生,不属于“意外伤害”的畛域。
法院经审理觉患上,周女士丈夫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条约正当实用,其丈夫并非条约约定的“蒙受意外伤害”而诞生;家族要求保险公司支出意外事件保险金缺少依据,故对于周女士之诉不予反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