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商品物尚未交付危害曾经转移给买受人担当的状态: 一是买受人违背约定不收取的。 二是未交在途货物交易,发售人发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付危在途标的物,毁损、害由灭失的买受危害自条约建树时起由买受人担当。 三是人负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责的状态原因致使标的物未遵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夷易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有甚原因致使标的物未遵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该自违背商定时起担当标的商品物毁损、灭失的未交危害。 第六百零六条?发售人发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付危在途标的物,除了当事人尚有约定外,害由毁损、买受灭失的人负危害自条约建树时起由买受人担当。 第六百零八条?发售人遵照约定概况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责的状态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址,买受人违背约定不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害自违背商定时起由买受人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