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运用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建树件发包人未按条约约定的工程光阴、进度支出工程价款; 第二,优先用条承包人催揭发包人在公平期限内支出价款,受偿势力发包人逾期仍未支出; 第三,建树件须在从工程开工之日或者条约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了斥时期内行使。 事实中,优先用条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出工程价款的受偿势力状态良多,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建树件实现却是十分难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于催告期限以及除了斥时期的工程规定存在弱点,在优先受偿势力用条件的优先用条设立上对于承包人清晰不公。 受偿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