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元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条约,不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连时可参照如下凭证:(一)人为支出凭证或者记实(职工人为发放混名册)、定劳动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约样记实;(二)用人单元向劳动者发放的“使命证”、“服务证”等可能证实身份的讨人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元招工应聘“注销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实;(四)考勤记实;其中,不签(一)、定劳动条(三)、约样(四)项的讨人无关凭证由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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