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恳求人与本案有间接厉害关连; 二、仲裁恳求仲裁的求条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三、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统领; 四、劳动恳求书及无关资料残缺; 五、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求条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救命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境内的仲裁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连发生的求条争议; (二)因订立、推广、劳动变更、仲裁破除了以及妨碍劳动条约发生的求条争议; (三)因革职、开革以及告退、劳动去职发生的仲裁争议; (四)因使命光阴、劳动休假、求条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呵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概况抵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余劳动争议。 |